一、信息流廣告存在的問題
1、信息流廣告讓受眾難以區分何為信息(新聞)何為廣告,因此會有經營者利用這種模糊的形態借機發布違法廣告,這在微信公眾號、頭條號等平臺頻有出現。比如,利用微信公眾號以信息形態發布煙草廣告,利用頭條號以信息形態發布涉及保健功能甚至藥效表示的普通食品廣告。
2、由于信息流廣告具有巨大的誘導性,對特殊類型商品的推廣會對消費者產生使用、食用上的不當,甚至危害。比如,在一則今日頭條的關于胃部(幽門螺旋桿菌)疾病調理的文章中,嵌入了一個黃芪的產品廣告,誘導閱讀者僅僅是黃芪、白糖和水煮就可徹底治愈疾病,而實際上此病癥不接受正規的醫療治療是會貽誤病癥治療的。
3、特殊種類需要經過審批才能發布的商業廣告,未經審批即發布了。比如涉及保健食品、OTC類藥品等。
4、基于信息流廣告主要是建立、面向于個人社交圈的特性,違法廣告的危害性還會因為閱讀者的分享進一步擴大危害范圍。
5、信息流廣告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容易給經營者發布違法廣告以可乘之機。
6、有些信息發布平臺者以員工或者個人名義,開設專欄或者賬號,發布違法商業廣告牟利,遇有違法商業廣告被查處時,平臺方可以逃避被處罰,而平臺方僅僅需要履行《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關閉或者斷開鏈接的責任,使得相關違法廣告得不到有效規范。
7、信息流廣告發展趨勢迅猛,如果不盡早研究其形態特點,將難以規范平臺方的法律責任。一旦失控,將帶來類似于某些平臺當初售假泛濫的前車之鑒。
二、信息流廣告的監管設想
1、盡快組織專人研究信息流廣告的監管模式、范圍和平臺方的法律責任。
2、盡快制定規范平臺方法律責任與義務的法規,約束平臺方對信息流廣告進行管理和約束,才能有效規范信息流廣告??梢越梃b北京市對“共享單車”的約束和規范管理的成功經驗。
3、盡快明確信息發布者在信息流廣告發布中的發布者法律地位,并依據《廣告法》給予規范?!稄V告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信息流廣告中,一般情況是信息發布者知曉其信息中被加載了商業廣告,并且還會因為參與了信息流廣告發布而受益,因此信息發布者屬于廣告發布者的法律定義,應當履行廣告發布者的法律責任與義務。另外一種情況是,信息發布者并未參與商業廣告的發布,信息流廣告是被信息平臺所有者強行插入的,此種信息流廣告的發布者就應為信息平臺所有者。
4、應以法規形式要求平臺方對信息流賬號進行實名制登記,遇有違法問題和民事責任可以有明確具體的被訴人。并且平臺方與信息發布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向社會明確公布或者在法規中給予規范。同時,依據《廣告法》第三十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與責任。依據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5、鑒于信息流廣告的嵌入式模式,應當確立平臺方的發布或者互聯網信息管理者責任,只要是信息流商業廣告,必須依據《廣告法》標明“廣告”字樣,使得閱讀者和消費者能夠明確知曉其屬于商業廣告。
6、一旦休息流廣告跳轉到其他商業廣告頁面,平臺方有義務提示閱讀者或者消費者“您即將進入商業廣告的推廣頁面,請慎重作出您的選擇”的提示信息,以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7、近期應盡快依據《廣告法》相關條款對信息流廣告進行釋法,規范信息流廣告各方法律責任與義務。遠期應研究啟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修訂,明確信息流廣告的監管法律規范。